一、當前中國醫院內部控制現狀及存在問題
1.部分醫院的領導和員工對內部控制認識不充分。有些醫院往往認為內部控制就是建立內部控制制度,但卻不注意各種制度的執行和監督,忽視了內部控制是一種需要各方面協調配合的機制。因此,醫院需要加強員工對內部控制的認識。
2.會計信息失真。近年來,醫院由于會計工作秩序混亂、核算不實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現象較為嚴重。如常規性的印單(票)分管制度、重要空白憑證保管使用制度及會計人員分工中的“內部牽制”原則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實;會計憑證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;人為捏造會計事實、篡改會計數據、設置賬外賬、亂擠亂攤成本、隱瞞或虛報收入和利潤、資料不清、債務不實等。
3.費用支出失控,潛在虧損增加。如某些醫院為了搞活經濟,允許部門經理開支一定比例的業務費用,但對這部分費用的適用范圍無明確規定,更無約束監督機制,導致部門經理大手大腳,揮霍浪費,使本來微利的醫院出現虧損,本來虧損的醫院雪上加霜;有的醫院由于財產物資內控管理薄弱,物資購銷制度松弛,存貨采購、驗收、保管、運輸、付款等職責未嚴格分離,存貨的發出未按規定手續辦理,也未及時與會計記錄相核對,對多年來的毀損、報廢、短缺、積壓、滯銷等不作處理,致使巨額潛虧隱藏在庫存中,再加上經濟往來中審查制度不健全等,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。
4.許多醫院沒有充分發揮內審制度的作用。內審人員應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檢查執行的首要責任人,有些醫院根本不設內審部門,即使為了上等級醫院需要,設了這樣的科室也是形同虛設。有的內審人員只是兼職或是掛靠,對業務知識掌握不全面,使得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和檢查流于形式,稽核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,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。
二、醫院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對策
1.建立部門學合理的組織結構。建立健全醫院內部會計管理組織結構,包括分管經濟的院領導,包含財務部門、質控辦、信息部門、器械部門、藥劑部門、采購中心及各業務職能部門室等組成。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,加強會計人員業務技能和職業素養方面的培訓,及時更新知識,提高操作能力。應安排會計人員經常參加專業知識培訓,通過學習,與兄弟單位交流,使他們能夠分析內部控制制度作用弱化的原因以及找出薄弱環節,為醫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獻計獻策,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。
2.加強醫院全面預算管理。全面預算管理組織機構是預算控制的基礎和保證。醫院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,成立相應的預算管理決策機構(預算委員會或預算領導小組),由單位的負責人擔任領導、主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,建立集體決策制度。預算是約束醫院各項經營活動的法則,一經確定,在內部即具有“法律效力”,必須嚴格執行。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,不僅要考慮環境變化、或有事項、業務流程的結構性變化對預算執行的影響,而且要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預算調整,對例外事項進行管理,杜絕違規操作,保證預算的準確性和預算控制的有效性。預算控制以成本控制為基礎,以現金流量控制為核心,通過實施重點業務控制和現金流量控制,確保資金運用權力的高度集中,形成資金合力,降低財務風險。全面預算管理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有效的預算預警系統,通過該系統作用的發生,樹立風險意識,將非正常業務活動和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,減少醫院不必要的損失。
3.加強貨幣資金控制。醫院必須嚴格執行《內部會計控制規范—貨幣資金》各項規定,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,實行錢賬分管,即“管錢不管賬,管賬不管錢”。經管部門設專人負責核對各收費員實際收費金額與票據金額,確保收費資金安全。財務部門應指定專人(除出納)定期核對銀行賬戶,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,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相符。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(包括所有經管現金收付業務人員)。發現不符的應查明原因,做出處理。
4.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,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。強化內控,加強內部審計制度的建設,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,應當制定出一整套的內部監督制度,將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在時間上從事后審計轉向事中、事前審計;將從查處違規違紀審計轉向內控制度審計和績效審計,理順資金運行管理機制。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合法性、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,提出意見和建議,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,使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督達到有章可循、有據可查的要求,充分發揮內部監督在日常工作全過程的控制作用。
5.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有效評價體系。(1)健全性,評價單位的內控制度是否全面建立,是否符合基本原則,具體內容主要有:在各個需要控制的環節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,而且是否緊密銜接,并建立了必要的檢查監督機制。(2)適應性,評價內控制度是否符合單位的實際情況,是否得到遵循,不切實際的照搬照抄,一套模式,必然會影響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。(3)一致性,評價內部控制制度與本單位的總體目標是否一致,各個控制環節是否緊密協作,各項控制措施是否相互配套。(4)成本效益性,評價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,如果控制措施所帶來的效益大于其實施成本,可認為該措施是可行的,但要注意的是,不能只考慮經濟性而不顧及健全性,兩者應兼顧。